教子心得:愛孩子,就要給他選擇和自由
來源:網絡 文章作者:匿名 2009-03-10 17:30:40

現在來回答開始時提到的問題:孩子多大歲數時才能放手讓他自己去選擇?在多大范圍、多大程度上進行選擇?
曾經看過一個電視訪談節目,節目中的父親遇到了一個難題。他給兒子買了一輛將近1000元的自行車,第二天這輛車就不見了,一問,是兒子送給一個好同學做生日禮物了。他有些生氣,覺得兒子太不知道金錢的來之不易,隨隨便便就把這么貴重的東西送給別人。兒子卻說:“既然你把自行車給我了,那就是我的財產,我有權利想怎么處置就怎么處置,你無權過問了。而且你也經常教導我,要和朋友分享好東西,我這么做沒有錯啊。”這位父親被兒子的話弄得啞口無言。他不知道是否應該給與兒子這么大自由的自主決定權。當時參與節目的嘉賓是一位心理學家,他的回答是一句反問:“那么,您是不是真的給了孩子那輛自行車呢?在給自行車的時候,您是不是說過那車就是孩子的了?”父親的回答是:“是的。可我并沒有讓他隨便給別人啊。”
這是很多家長都要面臨的問題:孩子還沒有完全具備明辨是非的能力,如果給與過于寬泛的自由選擇權和決定權,就有可能讓孩子犯錯誤。
在前面我實際上已經闡述了這個問題,在給與孩子選擇權的時候,要提供選項,在一定范圍內讓孩子去選擇,孩子越小的時候越需要如此。也就是說,孩子其實從很小就已經有了自己的喜好、自己的想法,從這個時候開始,父母就應該給與孩子選擇權,但這樣的選擇不能是完全“放手”、完全自由的,應該給與一定的建議和意見,讓孩子既有自由、也有約束。
以上面那位父親為例,他在給與孩子處置自行車的自由時,并沒有明確提出有什么前提條件,只是在孩子做出自己的決定之后,父親才感到不妥,這時已不適合再向孩子提什么要求了。因此,在給與孩子選擇權的時候,父母要事先進行界定。
但,相比較而言,不給孩子選擇權比給與孩子沒有限制的選擇權,前者所造成的心理壓抑和傷害要大得多。孩子因為選擇而犯錯之后,自己就能夠進行反思,下次就不再犯同樣的錯誤了。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孩子一般都對玩火有很大的興趣,開始時他們可能不知道那會燒著手的,父母當然不希望孩子因為無知而被燒傷。應該怎么辦呢?有兩個極端的做法。一端是不予任何警告,孩子就可能被火燒個水泡什么的;另一端是簡單地告訴孩子“不能碰那個”,孩子因為父母的簡單警告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聽話地不碰了,另一種是越發起了好奇心,偏偏要去碰。聽話不碰的結果是雖然沒受傷,卻也不知道火到底會有什么危害,好奇心的結果是偷偷地碰、悄悄地碰。從身體受傷的角度來說,自己去嘗試和偷偷地去做可能是一樣的,但從心理的角度來說,前者會讓孩子自己形成一個意識“以后做什么事時要先搞清楚再去做”,后者卻會讓孩子形成僥幸心理,并逐漸養成背著父母做一些被父母警告過不能做的事情。
這個例子當然是太過簡單,父母很少有不先告訴孩子火的危害而直接采用命令的。但在另外一些較為復雜的情況下,就可能出現只要求、不解釋的局面,更為復雜的是,有很多事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也并不是只有一條路可以走的,大多數選擇都是硬幣的兩面,有利也有弊。父母的選擇未必就是適合孩子的,就算是適合的,由于孩子沒有學會選擇,會在心理上難以成熟、人格上難以健全。一點彎路都不走、一點挫折都不受的成長經歷,尤其是當這種順利完全是由父母包辦出來的時候,會給一個人在將來形成致命的打擊。
又回到已經多次強調過的主題,愛孩子,是為了讓孩子成長,不是為了讓父母自己感到滿意和省心。那么,您如果想要自己的孩子學會對自己的行為和將來負責,就要給與他選擇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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