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重點”能取消嗎
來源:人民網 文章作者:關瑩 2006-02-27 11:04:27

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縣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辦學校骨干教師巡回授課、緊缺專業教師流動教學。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將學校分為重點和非重點。
禁止劃分“重點”的難度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如獲得通過,“重點”和“非重點”會不會從中小學里消失?對此,我持強烈的懷疑態度。法律對“重點”說“不”,但有沒有具體的措施,保證不存在“重點”和“非重點”學校、班級?這比一兩個條文的約束更重要。凡是違法這一條款的教育主管部門領導和學校負責人如何處理?對已經劃分的重點學校,如何取消“重點”?對正在重點學校、班級就讀的學生,如何“分流”?實際操作中一系列的環節,顯然沒有立法者設想得那么簡單。
其實教育行政部門抓高考分數,本身就是當作政績工程,有意劃分“重點”和“非重點”。禁止這么做,他們心不甘情不愿,陽奉陰違,又該如何是好?
按照《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的立法精神推理,高等學校雖然不屬于義務教育,但高校仍然在客觀上影響著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學活動,如果高等教育現狀沒有作出相應調整改革,則必然造成兩者的脫節,那么義務教育法修訂之后所帶來的“紅利”也將打折扣。(西南科技大學劉海明)
“教育補差”是治本之策
“重點與非重點”之分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一些問題有可能積重難返。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學校在教育資源上已經形成了巨大的差異。如果僅僅從行政執法的角度來禁止“重點與非重點”之分,并不能在實質上維護公平公正的原則。
所以,在當前的條件下,扭轉教育資源分配上的嚴重傾斜,必須要靠“補差原則”來加以保障實施。也就是說,要對那些農村學校、城市薄弱學校,加大投入,“以有余補不足”,以此彌補多年來我們對農村學校、城市薄弱學校在經費投入上的嚴重缺額。如果不能“以有余補不足”,就會造成長期占優勢資源的學校繼續保持甚至加大與資源劣勢學校的差距,助長畸形的教育格局。形式上的重點、非重點之分,一旦被實質上的重點與非重點之分代替,后果將更嚴重。
“補差”是一種“偏袒”或傾斜性的投入,但是,正是有了這樣的偏袒,我們的教育才不至于出現畸形狀態。因此,在經費投入上的“教育補差”,才是解決“重點非重點”不公的實質性手段,才是維護教育公平的治本之策。(河南教育報刊社郭加奇)
困難在于錯誤的政績觀
義務教育資源之所以過度集中到了少數重點學校,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考核教育官員的政績,不是教育水平的整體提高以及教育的公平,而往往是某幾個學校的硬件設施、師資力量和升學率的高低。在這種錯誤政績觀的誤導下,對教育官員而言,將資源集中到少數幾個重點學校,無疑是“快出政績、出好政績”的重要途徑。只要這種考核方法不改,教育官員的這種錯誤的政績觀就不會消除,某些地方的教育官員就難徹底放棄只重點扶持幾家重點學校這樣的追求政績的發展途徑。
并且,一些地方教育官員,對學校禁分重點和非重點的要求,實際上也早已摸索出一條“應對”之道。例如,將重點學校改叫“實驗小學”、“科技中學”等等。在當前監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形之下,教育部對這種做法,顯然鞭長莫及,不容易發現。
因此,要破除“重點非重點”之分,首先必須從根本上改變考核教育官員的這種以偏概全的做法,徹底根除教育官員的這種錯誤的政績觀。否則,有些地方的教育官員還會變換手法繼續違規操作。(福建省廈門市林平順)
流動教學能抹平界限嗎?
校長也罷,教師也罷,不論流動不流動,他們肯定是隸屬于一個固定單位的,不可能永遠巡回運轉下去,流動教學很可能演變為一種形式主義。退一步講,即使他們可以無限制地運轉下去,教學有其固定性和連續性的特點,頻繁更換授課教師,學生能適應這種走馬燈式的教學嗎?可以預見的是,流動教學的結果必將是整體教學質量的下降。
再說,義務教育資源的配置不僅僅是師資力量的配置,更有教學設施、教學環境、教學氛圍等等方面的配置,這些要素能夠流動嗎?雖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經不再區分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但在百姓的心中,哪些學校是重點學校,哪些學校是非重點學校,區分度是相當明晰的,根本不可能隨著這一修訂草案的糾正而得到顯著的改變。
要實現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靠的是長期的政府投入和教育政策,而不是急功近利式的教師流動教學。作為一項龐大的教育改革工程,更需要的是具體細化和可操作性的工作。(山東省沂南一中李先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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