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號”戰機研制真相
來源:網絡 2009-06-17 15:16:19

臺灣《傳記文學》2001年第2期文章:我與經國號戰機(作者 郝柏村)
原編者按 郝柏村先生自撰回憶錄《將與相》,將于今年內出版,本刊今披露其中一章“我與經國號戰機”,請讀者先讀為快。
“安翔計劃”出籠
研發經國號戰機,統稱安翔計劃其下又包括了四個子計劃:
一、鷹揚計劃:飛機構型的設計;
二、云漢計劃:飛機引擎的研發;
三、天箭計劃:空對空導彈的研發,亦即武器系統的研發;
四、天雷計劃:空用雷達,射擊控制系統、飛行操控系統電子裝備的研發。
“我國”研發飛機起步于抗戰時期,空軍成立了航空研究院,來臺后改為航空發展中心,仍隸屬空軍總部,以空軍機械院校的畢業生為主要科技干部,僅能對飛機構型稍具研發能力,而現在需求的高性能防御戰機,包括飛機引擎、空對空主電子裝備(以空用雷達及火控系統為主),不是航發中心所能負擔的。所以,航發中心如不與中山科學院合并,安翔計劃根本無不實現。
而航發中心隸屬空軍數十年,認為并到中科院是降格,持有反對的觀念,這是歷史情感問題,無可厚非。
在溝通觀念后,民國72年1月5日我到臺中航發中心,宣達了改隸中科院的命令,才把研發高性能戰機的力量統合起來。
研發高性能戰機,英文名稱Indigenous Defense Fighter,簡稱IDF,意指本地生產的防御戰機,真是歷盡艱辛。我僅就政策層次加以說明,至于技術層次更無論矣,但非我所親歷。
尋求美國支持
要發展高性能戰機,首先必須獲得美國的技術支援,這是政府層次的問題。美國政府對外國的技術轉移,管制是很嚴的,任何一家飛機制造公司,未得政府許可,是不能技術轉移的。
美國既限于“八一七”公報,一時無法售我如F-16或F-20的戰機,我們要求技術支持有正當的理由。民國73年,我第一次以參謀總長的身份訪問華府,與國防部長溫伯格會談時,首要的議題就是IDF的技術支援,突破了政治層面的困難,但細節問題仍多。
首先,是找哪家飛機制造公司。
我們在10年軍售計劃中,高性能戰機總是列在第一項,包括F-16或F-20。F-16是美國通用動力公司所造,F-20是美國諾思羅普公司所研發。后者是F5E的生產公司,和我們有長期的關系,他們經美國政府同意,投資研發F-20戰機,原為F5E的下一代戰機,準備售予各友幫。當然,這兩家公司都要爭取我。通用公司的F-16已行銷全球,而F-20研發初成,尚無一個買主。
站在同業競爭的立場,如果F20有買主,相對的就是減少F-16的買主,因此,諾思羅普公司雖在口頭上也愿意對我技術支持,但我不放心,因為沒有人會笨到潛買主設計新飛機,而扼殺自己產品的市場。反之,通用公司如果幫助我們設計新飛機,縱然研發成功,推動我們這一買主,但扼殺了F-20的市場,對通用公司還是有利。
我看準商場競爭的無情,一開始就期望通用公司和我們合作,這是比較可靠的。以我們的科技能力,欲研發IDF,必須找一個可靠的老師。
民國73年5月,我訪問華府后,即飛往得克薩斯州的通用公司F-16制造廠參觀,并與通用的制造部門總裁羅杰斯懇談,表示愿與通用合作,請該公司技術支援研發IDF。羅杰斯非常誠懇地回答,只要美國政府同意,通用愿意和我們合作,這是很重要的初步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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