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刑
來源:網絡 2009-07-07 07:57:43

火器的出現產生了一種新的行刑方式,“火槍射擊”就像它的名字一樣,是使用架在活動三腳架上的武器,射出重量為一百克的鉛彈。
隨后,又出現了更輕更靈活的滑膛槍。17世紀的雕刻家雅克·卡洛的幾幅作品向我們展示了“滑膛槍射擊”。
許多歷史學家認為,“火槍射擊”和“滑膛槍射擊”的出現是用來代替古老的行刑方式——一射箭的。
由于武器不精良,最初槍刑的可靠性受到了影響。并且,直到19世紀初,還出現了五十人的行刑隊只擊傷了犯人,不得不用第二次齊射擊斃犯人的情形。
這種新的行刑方式最初只用于土兵和特殊情況的犯人。因為這曾是高貴的死法,稱得上是一種榮耀,不體面的死法是絞刑。
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火器的發展,因為社會等級觀念,槍刑仍然保留了它的高資性,被世界各國的軍事刑法法典采用,盡管其中一些國家還保留著絞刑。兩種行刑方式的選用是根據對犯人的蔑視或尊敬來決定的。
讓我們回憶一下,在紐倫堡進行的對納粹戰犯的審判之后,罪犯不是被槍決的,而是被美軍的劊子手吊死的。
廣為流傳的圖片使人們永遠記住了員吉安公爵在萬桑森林的壕溝里被槍決,纓拉在他的監獄前的空地上,親伊在觀察墻前,還有馬克西米利安皇帝在克雷塔羅的柴捆前被槍決。
目前,一百零二個在軍事刑法或民法中對一般法的罪行采用死刑的國家或地區中,有八十六個采用這種行刑方式。有些國家甚至放棄了祖先的行刑方式,例如1932年西班牙廢除了統刑,保留了槍刑。
有些國家對軍事犯罪和民事犯罪有著嚴格的區分,槍刑只用于前者,后者則使用其他行刑方式。
在廢除了一般法中的死刑,但對在特殊情況下,尤其是戰爭時期所犯的罪行仍保留死刑的十八個國家中,十個國家規定槍刑同樣適用于軍事和民事犯罪。
最后,另一些國家不論軍事還是民事犯罪,在所有情況下對死因都用槍刑。大部分情況下死刑是由特別法庭、民事法庭、軍事法庭或宗教法庭進行審判的。不論司法部門如何判決,處以槍決總是有以下的一個或幾個方面的特征:擊中主要器官如心臟,擊中中樞神經系統或大出血。
我們看到,槍刑包含兩個必要條件和有效的可靠性的保證:只有一槍和一個簡單的靶子。
第一點,轉變為由一定數量槍支組成的多次射擊。
這就是我們所稱的行刑隊。從5世紀至19世紀初,隨著武器的不斷完善,現在一般由十到十二個人組成行刑隊。
行刑隊一般瞄準心臟,身體比頭部更容易被擊中。
為了能更簡單地行刑,一些國家如毛里塔尼亞使用輕型支架,讓射手能更好地瞄準。 第二點,通常將犯人捆綁在柱子上,便射擊更簡單化。我們必須指出,事實上移動的犯人才更能體現槍刑的特點。犯人常常被置于一堵墻、一棵樹前,一塊空地上,甚至是壕溝邊上、手被捆在身前或背后,大部分情況下蒙住雙眼。
奈伊元帥的槍刑就是一個著名的例子,他的手和身體都沒有被捆綁住,完全是自由的,面對行刑隊的老兵們。當人們想將他的眼睛蒙住時,他說出了那句著名的遺言:
“難道你們不知道,二十五年來我一直是面對著槍彈的嗎?”他對行刑隊的士兵們喊道: “好好做你們的工作,瞄準心臟!”
瞄準心臟
在法典中將槍刑作為法定死刑方式的國家都嚴格地執行這一儀式,不允許出現任何偏差。
例如美國軍事法典規定,犯人只能靠墻站立,被捆綁,以便中彈后不向前倒。如果在行刑前,犯人站立不穩,就必須用橡皮帶將他捆在柱子上。僅露出兩只眼睛的風帽必須是黑色的,厚實,一直蓋到頸部。行刑隊站在距犯人二十步之外的地方。
士兵們的槍已經上好子彈,其中一支是放空槍的。這時要瞄準心臟。如果第一次犯人沒有被擊中要害,就要進行第二次齊射,直到犯人死去。我們將注意到,在這里沒有提到“致命一槍”。
在法國則是另一種儀式,軍事法典規定,槍決必須在所有部隊面前公開執行。行刑隊由一個下級軍官或軍銜最高的土官即軍士長來指揮。
行刑隊的十二名射手來自不同的分隊或是職業軍人,他們都是由行刑所在地部隊的少校挑選的。
行刑隊必須由四個中土、四個下士和四個普通士兵組成,這些人都是從部隊中的老兵里挑選出來的。
行刑隊中的第五名射手被指定為犯人蒙住雙眼。也是由第五名士兵來執行“致命一槍”的任務。“致命一槍”是指“在齊射之后立即執行的,用槍頂著耳朵稍靠上的頭部的直接射擊”。
行刑隊配備的槍是軍用武器,其中一支傳統上是放空論的。
這一槍是三個著名口令“預備!……瞄準!……射擊”后的第一槍。
在一些實行“集體槍刑”的國家,根據犯人的數目,行刑隊由六至十五個射手組成。有時每個射手有指定的犯人,連續射擊好幾發子彈,其他時候則是整個行刑隊輪流射擊每個犯人。最后一種情況是整個行刑隊同時向所有的犯人射擊。根據不同的情況,射手們站成一列或兩列,或是一列站立,另一列單膝著地。有時也是根據軍事法典或民事法典對犯人采取不同的行刑方式。
有些國家是正面行刑,有些犯人只是蒙住雙眼站立著。有一些國家則是將犯人蒙住整個頭,捆在一根柱子甚至一把椅子上。另一些國家是從背后射擊,犯人或站或坐或雙膝跪下。
很少有犯人能自己親自指揮行刑隊,盡管很多人如此要求。被高等法院判處死刑的、原占領時期的皮埃爾·拉瓦勒就曾要求過。1945年10月15日早上8點30分,站在弗雷納監獄前的壕溝里,棺材就在他身后的幾米處,他問行刑隊的隊長:“我能自己命令開槍嗎?”“不行,規定不允許。”
這條規定被維希政府的內務部長皮埃爾·皮舍打破,他在行刑的那天早上獲得親自指揮行刑隊的權力。他對他們說:“先生們,我先在這里表示原諒你們,你們在這場政治謀殺中不負任何責任。”
行刑隊隊長向他—一介紹了射手,皮埃爾·皮舍雙臂交叉,筆直地站在長槍前。他詢問行刑隊:“先生們,你們準備好了嗎?”
他舉起右臂喊道:“瞄準!”
手臂落下:“射擊!”
皮舍雙臂交叉地倒下,士兵們都流出了眼淚。
有人說,在克雷塔羅被槍決的馬克西米利安皇帝也是由自己指揮的行刑隊。
與這樣英雄式的、有意識的死法相反,另一些犯人在行刑隊前嚇得軟弱無力,癱倒在地上。這時,一般不進行齊射,而是由負責致命一槍的下級軍官用槍頂住犯人的頭部將其擊斃。
難以置信的不準確性論刑是否是符合人道主義的可靠行刑方式?
我們的懷疑首先來自于眾多敘述中的致命一槍,這意味著齊射的不可靠性。如果沒有致命一槍,大部分被擊中要害的犯人在死前要垂死掙扎根長時間,甚至幾小時。
這樣的歷史事件珠勝枚舉。
讓我們回憶一下在監獄的空地上對纓拉的行刑。十二支槍在極近的距離內對準他的胸膛,但是,他只中了六槍,其中一槍打在面頰上,最后還是致命一槍結束了他的生命。 1909年,巴塞羅納,在蒙特惠奇山監獄助圣奧拉里壕溝里對弗朗西斯科·弗雷的行刑中,他只中了三槍。沒有致命一槍,他要垂死掙扎幾小時。
著名的女間諜瑪塔·哈里也只被行刑隊射出的十一顆子彈的三顆擊中。
這些難以想象的不準確性既不是由于射擊的距離,也不是由于武器的性能,而僅僅由于射手們的情緒。
對愛德華·德·斯洛維科的槍決就是其中的一個傷感例子。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軍4萬名逃兵中有49人被判處死刑。
第109步兵師編號為36896415的斯洛維科,1945年6月31日在凈回山脈的~個小村莊圣瑪麗礦村被槍決,成為歷史上自美國南北戰爭以來第一個被處決的逃兵。 許多書籍和電影都取材于這位二十歲的年輕軍人的短暫一生,埃森豪威爾將軍拒絕對其進行赦免,堅持死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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