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問“末位淘汰制”
來源:網絡 2009-09-01 17:16:12

“末位淘汰制”在我們這里遭到了大家強烈的反對。我們反對,并不是因為我們教師思想保守、懼怕改革,而是因為這樣的“末位淘汰制”的確不合理、不科學、不合法,也不能真正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
第一,只淘汰末位教師,這合理嗎?
為了保證“末位淘汰制”的順利進行,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行政會對教師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條分縷析,細細規范,達55條之多。
而這55條竟沒有一條涉及校長和學校其他行政人員,統統都是對教師的規范和約束,并且只有扣分,沒有加分。其目的就是要排出“末位”,然后把你“淘汰”掉。這種只考評教師、不考評領導,只淘汰末位教師、不淘汰末位領導的考評制度,其合理性何在?教師的心態能平嗎?
第二,必須淘汰末位,這科學嗎?
教師群體不分大小、優劣,只有硬杠子一道,那就是:每年必須淘汰1%至3%。于是,一些規模小的學校,一個也淘汰不了,盡管教師的整體素質較差。而一些規模較大的學校,每年都要淘汰兩三個,哪怕教師的整體素質較高。其結果必然是人們所不愿意看到的:被淘汰的未必就是那些素質差的。這種不分青紅皂白,只按比例淘汰的考評方法,其科學性何在?
第三,淘汰末位,真能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嗎?
在這種考評制度下,不管教師怎么做,都會有人排在“末位”。即使教師人人都按要求去做,個個都能達到標準,也要淘汰1%至3%,這有道理嗎?這就使我們不得不對這種“改革”的目的產生疑問,它到底是要提高教師的從業水平,還是要整垮教師?它真能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嗎?結果恐怕只有一個:互相“殘殺”!
第四,淘汰末位教師,有法律依據嗎?
教師,是從事教育工作的專業人員。他的職業行為既受到《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的規范和約束,同時也受到這三部法律的保護。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副秘書長楊春茂先生撰文指出:只要這個教師勤勉敬業,沒有重大的過錯和失誤,任何個人和學校都沒有權力解聘他,哪怕他在這個單位和這個部門是排在末位。(《人民教育》2004-18)
推行“末位淘汰制”,法律根據何在?
第五,“末位淘汰”能“與國際接軌”嗎?
我們現在不是動輒就“與國際接軌”嗎?那么“末位淘汰”能“與國際接軌”嗎?
請看美國教師聘任制:一年合格,第二次就聘兩年;兩年合格,就連聘5年;5年合格,就連聘10年;這樣,18年都合格了,他就是終身教師了。而我們的聘任制,卻是一年一聘,簡直就是在折騰人!
如果教師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終日,哪還能集中精力去搞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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