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被殺寫成自殺的文章(2)
來源:奧數網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0-03-18 11:36:20

問題就是鑰匙上的指紋寫錯了。
“鑰匙的把柄上,留有被害者拇指和食指的指紋,由此可知是被害者本身把門鎖起來自殺的。”這種推斷是錯誤的。
因為通常我們用鑰匙開門時,使用的是拇指和食指,不過食指并不是用指尖部分,而是用關節旁邊部分,貼于鑰匙的把柄,這樣才能轉動鑰匙,因此鑰匙的把柄處,應該留的是拇指指紋,而不會是留下食指指紋的。
“假如文章所寫,留有拇指與食指指紋,那么案情就很明顯,犯人是在故弄玄虛,制造被害者自殺的陷阱,把被害者的拇指與食指拿到鑰匙上,故意在鑰匙上留下死者的指紋,名偵探如福爾摩斯對此一案例,不能明察秋毫,而妄下斷語,確實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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