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兒偷錢買手機 媽媽來退貨
來源:成都商報 文章作者:編輯 2010-07-19 17:26:07

家住包家巷83號的吳女士下崗多年,與丈夫在家門口賣手提串串維持生計。前不久,13歲的女兒丹丹(化名)偷拿了家里的600元錢,到一環路西三段89號長城電信手機量販撫琴店買了一部手機。吳女士知道后,昨日一大早就拿著手機去找店里退貨,店方不給退,說小孩也是消費者。吳女士隨后向本報求助。
暑假來臨,好多家庭都是“小鬼當家”,未成年人消費時是否需要監護人在場?孩子單獨買了不合適的商品,家長是否有權利要求商家退款?本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孩子私買母親來退
媽媽:女兒偷拿家中錢買的
昨日下午2點過,吳女士再次帶著女兒丹丹,來到店里要求退貨 不久前,吳女士發現女兒偷拿家里的錢買了一部手機。
剛進門,店長劉福芬就告訴吳女士:“你這個不是質量問題,按照國家‘三包’規定,我們不可能退貨。”“吳大姐,你再來也沒用,我們真的退不了!”營業員張小琴也說。丹丹說,自己花599元買的“嘉通”手機,就是營業員張小琴賣給她的,還打了折的。
讀初一的丹丹告訴記者,偷拿家里錢買手機是因為“班上同學幾乎都有手機”,而母親只同意讀高中后再買。丹丹說,6月14日買來手機后沒打過多少次,為了不被母親發現,她還把手機鈴音設為“靜音”。
吳女士說,女兒平時表現良好,她根本沒想到會出這樣的事。“女兒參加假期補習班,欠了500元學費,我昨天去放錢的包里找錢,錢居然不見了!”吳女士說著流下了眼淚,“如果退不掉,我只有拿到太升路去賣了。”
“這么小的娃娃,你們把手機賣給她時,也不問一下!”吳女士不滿地說。
店長劉福芬說,“我們開門做生意,人家要買我們不可能不賣給她。”隨行的記者表明了身份進行采訪。10多分鐘后,長城電信西門片區經理周亮趕到了店里。
商家:可以退貨 免收折舊費
“我們可以作為特殊情況,把貨退了!”周亮說。但經該店檢查手機配置,發現吳女士母女帶來的手機缺少包裝盒、充電器、數據線、保修卡以及發票。丹丹告訴周亮,充電器壞了被她扔了,發票她出門就丟掉了。
周亮表示,即使沒有購貨發票,他們也認賬,但缺少配件,他們就無法退貨給廠家或者進行二次銷售。周亮提議,由該公司找來其余配件,吳女士承擔相應費用,他們免收手機的折舊費。吳女士經過考慮,同意照此辦理退貨。
對于未成年人獨立消費的問題,周亮說:“我們公司現在沒有對員工作這方面的專門要求,只是由各店店長和營業員自行判斷顧客年齡。過小的顧客單獨來買手機,確實有一定問題。”他表示將就此情況向公司作出匯報后,由公司給成都下屬的四五十家分店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店員注意區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實施區別對待。
吳女士的問題解決了,但“未成年人單獨消費”時,孩子、家長和商家究竟持什么樣的態度?相關法規又是如何界定的?
未成年人消費調查
賣場:未成年人單獨消費多
“帶MP3功能嗎?”“能聊QQ嗎?”……嘈雜的太升路上,幾個10多歲的孩子把玩著一款炫紅的手機,向店員小張不斷發問。
昨日下午,記者走訪市內部分商場、通訊市場時,發現未成年人購買貴重物品,其實已屢見不鮮。“像我這里,從暑假以來,幾乎每天都要賣個三五臺,都是中學生。”小張輕描淡寫地說。小張說,這些孩子來購買時幾乎都沒有家長陪同,一般都是幾個同學陪著來買。“但我們也不可能隨便賣給他們。”小張承認存在一種 “麻煩”,擔心家長會上門來抗議。因此,幾乎每次銷售前,他都會詢問一句,“有沒有經過家長同意呢?”但回答也通常只有一句,“肯定嘛!”
家長:注意引導未成年人消費觀
未成年人的消費逐漸呈現成人化趨勢。對這類現象,家長們也有顧慮。
“肯定不好!”在紅星路擺煙攤的文女士說,孩子自己去購買貴重物品,這在他們家中是不被允許的。她的孩子正念中學,平常要買什么貴重物品,孩子都會征求意見,由他們定奪是否該買,“否則,要助長他們的高消費心理。”
市民常先生分析,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與家里的經濟狀況有關。有些家境不錯的孩子,零花錢多一些,購買物品時,自由支配和選擇機會更多;而另一方面則與教育有關。在中學生群體中,攀比情況歷來較多,許多孩子以買貴重物品為榮,“家長和老師應站出來,注意引導孩子的消費觀。”
談到自己的煙攤,文女士說,如果是未成年人來買煙,她肯定不會賣,但“院子里有孩子代父買煙,問清楚了也要賣。”至于還有哪些物品不能賣給“單獨消費的未成年人”,她表示并不清楚。
而對由家長陪同消費,孩子們卻表達了“反感”。“好一點的MP3也就200多元,不是太貴,沒必要把家長也拉起來吧?”昨日,一名剛添置了MP3的中學生說,這錢是她平時攢下的,“我希望自己能夠自由支配,這其實也在培養我們的獨立能力。”
模糊的法規界限
省消委:用三包商品界定貴重范圍
省消委投訴部主任李曉斌認為,這樣的投訴他們還沒接到過。不過類似的未成年人單獨大宗消費行為,商家應盡到提醒義務。賣東西時多問兩句“父母知不知道?”“錢是自己的嗎?”并不吃虧,相反還可以給自己省下一些麻煩。
李曉斌表示,出現這樣的事情,商家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樣監護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規定要承擔商品折舊費。
對于相關法規中“貴重物品”如何界定,李曉斌表示,可以用國家規定必須實行三包的商品,來確定“貴重物品”的基本范圍。買這些商品時,家長需要在場。
律師:買賣行為須經追認
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國華: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活動。如果超出他的年齡、智力的民事活動,則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如果他的法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追認,該合同就有效,反之無效。比如,未成年人購買了貴重手機,其父母得知后同意了,這起交易就有效,反之則可以要求退貨。如果退貨時物品存在損耗,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折舊費。但如果孩子買的是一支鉛筆,這就屬于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關案例
案例一
據哈密市廣播電視報報道,14歲的女生小杰從家里偷拿了1000元錢,私自買了一部手機。母親事后找商家退貨遭拒后,遂向12315投訴。哈密市消委認為,當事人屬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屬無家長陪同的特殊消費者,經銷商應該主動退款。經調解,經銷商無條件退還了手機款。
案例二
銀川紅盾信息網3月26日發布工商快訊稱,3月7日,小學生家長李某投訴,孩子未經家長同意花費1940元,買了一個掌上游戲機,要求退款遭拒。當地工商工作人員向經營者講解有關法律法規知識,依據《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對商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商家給學生家長退款1940元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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