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權錢擇校”
來源:大連奧數網整理 2011-07-22 10:53:10

應加大力度縮小同一行政區內基礎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的校際教育資源配置和教育質量差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完善基礎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的入學制度。對實施基礎教育的學校,其入學和財務狀況必須公示、公開、透明。支持民辦學校提高質量和效率,最終實現“擇校找民校”。
我國現行的基礎教育公立學校的入學制度,義務教育為“就近入學”,普通高中為“考試入學”,這一入學制度體現了入學機會的相對公平。
在現實中,違反上述制度規定的各種形式的擇校現象在一些地區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其中“以權擇校”和“以錢擇校”最為嚴重。“以權擇校”有多種形式,如有些公職人員利用公共權力安排子女或親朋好友子女進入優質學校就學,有關機構或企業以共建形式為子女獲取入學機會等。黨政機構握有的權力是公共權力,黨政機構和國有企業擁有的資源是公共資源。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只能服務于社會公共需要,而不應滿足握有公共權力的少數人的需要,否則就是一種權力腐敗。“以錢擇校”媒體多有披露,政府也采取了相關措施,但效果不甚明顯。各種形式的“以錢擇校”實質是以貨幣與入學機會交換,或以貨幣購買分數與入學機會交換。
“以權擇校”和“以錢擇校”的后果,第一,嚴重影響教育公平,少數人可以為子女獲取優質學校的入學機會,享受優質教育服務,而大多數無權無錢的階層,則不能獲取優質學校的入學機會,享受不到優質教育服務。第二,加劇了已經存在的行政區內同級學校間教育資源的配置和教育質量不均衡,形成“馬太效應”。第三,不利于社會分層流動。由于少數人通過權力和金錢獲取了優質教育機會,導致社會分化和分層固化,從而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第四,有損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度。
基礎教育階段擇校的重要原因,首先是我國長期以來人財物等公共資源向“重點校”傾斜,從而導致同一行政區內同級學校間教育資源配置和教育質量嚴重不均衡,優質教育資源稀缺。盡管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縮小校際差距,擴大優質教育資源,但長期形成的校際差別難以短期消除。其次,已有的入學制度不健全,執行和監管不力,對違反入學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沒有相應的懲罰制度。
擇校應當說是居民的權利,居民選擇優質學校讓其子女享受優質教育服務無可非議,問題在于“以權擇校”和“以錢擇校”。美國實施義務教育年限是13年,從學前教育最后一年至高中教育,公立學校入學方式基本上是按學區就近入學。上世紀80年代以來,聯邦政府和地方州政府開始鼓勵擇校,其主要方式是“教育券”和“特許學校”,目的是引入市場機制,鼓勵學校間競爭,以提高公立學校的質量和辦學效率。但無論是“教育券”或“特許學校”,其教育經費全部來自政府撥款,從制度規范來說公立學校不允許收費擇校,也不允許權力擇校。
為遏制擇校現象,從政府來說,首先應加大力度縮小同一行政區內基礎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的校際教育資源配置和教育質量差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省區間、縣市間、城鄉間基礎教育均衡問題是一個長期問題,有賴于區域間、城鄉間經濟社會發展均衡發展。其次,完善基礎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的入學制度,明令禁止“以權擇校”和“以錢擇校”,逐步取消普通高中入學的“三限”政策,對違反入學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懲罰。再其次,對實施基礎教育的學校,其入學和財務狀況必須公示、公開、透明,這是學生家長、媒體、政府監管的前提。最后,支持民辦學校提高質量和效率,最終實現“擇校找民校”。
應加大力度縮小同一行政區內基礎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的校際教育資源配置和教育質量差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完善基礎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的入學制度。對實施基礎教育的學校,其入學和財務狀況必須公示、公開、透明。支持民辦學校提高質量和效率,最終實現“擇校找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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