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中的假設,(1)和(2)中能適用于實際情況只有一個,同樣,(3)和(4),(5)和(6),也是一樣的情況。
根據上述中的結論,(2)和(5)適用于實際情況的可能不太大。因此,能適用于實際的情況,有以下幾組中的一組或多組:
A.(1)、(4)和(5)
B.(1)、(3)和(5)
C.(1)、(4)和(6)
D.(1)、(3)和(6)
E.(2)、(4)和(6)
F.(2)、(3)和(6)
假如選項A能適用于實際情況,則根據(1)的結論,兇手是男性;根據(4)的結論,受害者是女性;可是根據(5)的假設,兇手與受害者性雖相同。因此A不適用。
假如選項B能適用于實際情況,由假設可知,兇手與受害者有親緣關系而且職業與性別一樣。這與每個家庭的組成情況不相符,因此B不適用。
假如選項C能適用于實際情況,則根據有關的結論,兇手是男性,受害者是個女性醫生。又根據(1)和(4)的假設,兇手是律師,兇手與受害者有親緣關系,這與各個家庭的組成情況不相符,因此C不適用。
假如選項D能適用于實際情況,則根據(1)的結論,兇手是男性,根據(3)的結論,受害者也同樣是男的;又根據(6)的假設條件,兇手與受害者的性別不一樣。因此D不適用。
假如選項E能適用于實際情況,則根據(2)的結論,兇手是醫生;根據(6)的結論,受害者也是醫生,又根據(4)的假設條件,兇手與受害者職業不一樣。因此E不適用。
所以,根據以上的推論,只有F能適用于實際情況,兇手是醫生,受害者是男性醫生,根據組成的情況,兇手是女性。又根據各個家庭的組成情況,兇手必定是小蒂,(2)的假設則說明,受害者是小剛;而且,(3)的假設和(2)、(6)的論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