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新鄉小升初招生通知(2)
來源:新鄉市教育局 2016-06-08 12:07:11

三、招生對象
小學:招收年滿6周歲(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適齡兒童。
初中:招收2016年小學畢業生。
(一) 學區生
1.適齡兒童(少年)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下同)具有本市區常住戶籍并與自有住房相一致。非住宅性質的房產不能作為學生入學依據。
2.適齡兒童(少年)與父母在市區的唯一居住地(兒童父母沒有單位分房、集資房、自購房等)是祖輩的,且在市區同戶籍同居住。
3.適齡兒童(少年)戶籍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憑相關證明在監護人戶籍所在地依法入學:
(1)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
(2)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
(3)孤兒。
4.適齡兒童(少年)與父母的自有住房因舊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遷,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確定其學區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準;市區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居民自貨幣化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2年內,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學區內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
(二) 統籌生
1.學生及其監護人有市區常住戶籍,但無自有住房的。
2.新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子女、臺灣同胞子女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入學。
3.新鄉市區引進的優秀人才,按照中共新鄉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吸引和用好優秀人才的若干規定》(新文〔2011〕97號)有關規定安排入學。
4.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1)指在市區(衛濱區、紅旗區、牧野區、鳳泉區和高新區、經開區)居住務工的非市區戶籍人員。
(2)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需提供以下材料和復印件:①學生和監護人在同一戶籍的戶口簿。
②居住證明:租房居住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發放的居住證和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租房合同(依據河南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居住處所為單位提供的住房,由單位出具證明并提供該住房的權屬證明;自有住房需提供產權證明。
③務工證明: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并出具在市區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個體工商戶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④戶籍所在地鄉鎮中心校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讀證明。
不屬于上述范疇的學生,原則上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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