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州荔灣區來穗隨遷子女積分入學辦法(2)
來源:奧數網 2017-04-18 17:21:39

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審核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等合法穩定住所材料。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社保醫保情況、就業登記憑證等材料。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在本區商事登記情況。
區公安分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戶籍及身份證材料。
區衛生計生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來穗人員積分制入學申請并進行預審、初審、復查工作。
第十條來穗人員隨遷子女錄取到公辦學校的,直接享受免費義務教育;錄取到政府實行補貼的民辦學校的,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辦函〔2016〕174號)標準扣減學雜費。
第十一條按照本辦法獲得公辦學位的學生,在其小學或初中學段就讀期間,區教育局不再受理該生轉學至區內其他學校的申請。小學升初中需重新申請初中階段學校的積分制入學。
第十二條不參加積分制入學、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或因條件限制未達積分制入學資格的來穗人員,可自行選擇到合法開辦的民辦學校為子女申請入學。
第十三條 來穗人員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證件、證書、相片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申請資格以及相應補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接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中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荔灣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監督及舉報電話:81376759。
荔灣區教育局監督及舉報電話:81948211。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區教育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者有關法律政策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荔灣區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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