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學小神探故事:比丸知冤(2)
來源:網絡資源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8-06-14 13:59:44

答案:
看到一個人手持彈弓、身帶彈丸就認定此人是向太子射擊的“刺客”,這從表面看來,人證(射丸者)、物證(弓、丸)俱在,而且時間、地點也相符,作案者似就是此人無疑了。其實,“作案時間”、“作案場所”和“作案工具”并不是作案的充分條件,而只是必要條件。以必要條件為根據,無法保證肯定結論的必然性。因此,確定此人為作案者的結論就靠不住。況且,射過來的彈丸與此人身上所攜彈丸不同,也就是說,“作案工具”此人不具備。這就肯定也不是作案者了。孫登頗通此道,只好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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