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短板"
來源:網絡資源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9-04-16 09:36:04

家庭作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體,在綜合治理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不良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犯罪有著重要影響,預防犯罪的“基礎在家庭,關鍵在家庭”這樣的結論已被反復證實是正確的。但現實的情況是,家庭在我國預防犯罪工作中始終是一塊“短板”。
從家庭自身來看,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涉及未成年人家庭、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條款占到全部法條的近三分之一,涵蓋了對未成年人進行人身監護、教育、對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制止與報告、以及對監護人的教育懲戒等方方面面。可是在現實中,相當多的父母并不了解這些內容,由于監護不良或缺失受到懲戒的更是微乎其微。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調查中,當我們面對未成年犯的父母,沒有一個不是后悔不已,他們大多是在孩子犯罪之后才反思自己的過失,才開始了解相關法律,才知道孩子犯罪會判刑……這一問題反映出我們的國民教育中,監護人的教育是一個盲點,身為父母的人不知道作為孩子的監護人的職責是什么和如何正確履行這些職責,不了解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自身的重要作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自身素質的缺陷,常常使家庭這道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不攻自破。
從預防工作體系來看,在相關政府機構、司法機構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分工中少有部門專門分管家庭;《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承擔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監護缺失和不良行為進行教育、勸誡、制止責任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由于自身條件所限難以切實履行法律規定的與家庭相關的責任;司法部2010年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強中小學生家長的法制教育,努力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發揮家長在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中的作用。”但我國普法中提出的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唯獨沒有進家庭。“六五”普法規劃明確青少年是普法宣傳的重點對象,提出“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并有“深入推進中小學校法制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四落實’”措施保障,但沒有一項具體措施落實到家庭……總起來看,在預防犯罪工作體系中,家庭是明顯的薄弱環節,更缺少對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監督和懲戒機制。
從預防工作內容來看,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時,家庭問題總是最突出的,問題家庭往往“制造”了孩子的問題,而家庭問題的解決又總是最棘手的。近年來,重點青少年幫扶、治理校園周邊環境、網吧治理等卓有成效,在流浪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等未成年人犯罪高發群體的幫扶工作中,組織社會關愛行動,做了大量人力財力投入,未成年人生存的外部環境得以改善。只是無論做得多有成效,孩子一旦回到家里,家庭環境不良、監護人不能很好地履行監護職責,一切問題依然如故,所有的改善外部環境的努力便前功盡棄。比如網吧禁止未成年人進入了,回家后父母對孩子管束過嚴、非打即罵,他可以到更遠的地方、家長老師找不到的地方找到自己愿意去的場所和樂趣;幫助流浪兒童回家,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工作的每個工作環節都可以做得天衣無縫,但是家庭依然留不住孩子。不重視家庭、忽視家庭的結果是,家庭成了預防未成年犯罪工作中最大的“短板”。當孩子出了問題,再爭取家庭配合常常是問題積重難返。
從社會輿論導向來看,忽視家庭責任和監護人義務的宣傳、引領。一位著名教育專家談及家庭教育時說“好父母不應把教育孩子當作是枯燥的責任和義務,而應該當做是自己人生的一種樂趣、一種享受、一種富足。”一位著名法官當被問及犯罪未成年人監護人承擔什么責任時回答是“我們不講責任,只講愛心”;在2010年我國中央七部門聯合頒布的《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中對指導對象的表述是“18歲以下兒童的家長或監護人”,竟然把“家長”排斥在“監護人”之外……凡此種種,反映了社會輿論對監護人責任和義務傳播的缺失和扭曲。對有子女的公民而言,依法履行自身對未成年子女監護職責的認識是空白或者是模糊的,在孩子的撫養教育中監護職責的不良和缺失也就不足為怪了。
按照管理學中的“木桶理論”,一只水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決于最長的那塊木板,而是取決于最短的那塊木板;比最低的木板高出的部分是沒有意義的,高出越多浪費越大;要提高木桶的容量,就應該設法加高最短的那塊木板的高度,這是最有效也是惟一的途徑。它給我們的啟示是:在政府、司法、家庭、學校、社區等社會各個方面構成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體系中,彌補家庭這塊“短板”才能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格局,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也才能從整體上提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