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小升初內初中班招生工作規定通知(5)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 2016-06-14 10:32:05

八、錄取原則和政策
2016年招生錄取工作根據自治區下達的招生計劃(包括兵團的5%),由各辦班城市分別向各自的對口地、州(市)招生。
(一)在招生計劃中少數民族學生占90%,漢族學生占10%。在招生總計劃中農牧民子女占90%。
(二)對南疆的喀什、阿克蘇、和田、克州四地州的漢族考生給予照顧,必要時可超出10%的比例。四地州的漢族考生錄取時不分城鄉,統一劃定錄取分數線。
(三)各辦班城市在預錄時,嚴格按生源地各少數民族人口比例確定并執行招生計劃(以自治區最新人口統計數據為準)。
(四)對少數民族自治縣(鄉)的自治民族和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在按本地少數民族人口比例招生時要給予適當照顧。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民族的錄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州少數民族總計劃的15%。
(五)各辦班城市在分解各民族招生計劃時,若13個世居民族中某一民族在本地州無分配計劃,但有考生報考時,根據生源地區主體民族同類別、同戶口性質分數線上可錄取一名最高分考生。
漢族考生及考生類別不在民考漢范圍內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小學、初中階段用少數民族語言學習或在雙語班學習的(以下統稱“漢考民”),可按本民族錄取分數線錄取,也可參照所學語種的民族成分,按生源地區相應類別和同一戶口性質的分數線予以錄取。
(六)各辦班城市預錄時,在保證生源質量的前提下,要向民考漢、雙語班類別考生傾斜。
(七)招生錄取實行限定總分最低控制分數線原則,總分最低分數線控制為185分,按計劃分城鄉、分民族、分類別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八)對在小學階段受到縣、市及以上單位表彰的優秀班干部、優秀少先隊員和三好學生,榮獲縣(市)級以上各種榮譽稱號的學生,參加縣(市)級以上比賽(各學科競賽或體育運動會),獲單項前三名的學生或集體第一名的主力隊員,以及華僑、歸僑子女等(均交復印件并蓋相關部門公章)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英模、烈士子女給予照顧錄取,但必須有地州紀委出具的證明和自治區級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加分
1、參加自治區“雙語”口語大賽小學組復賽并獲得前三名的選手在報考內初班時,可以獲得5分的加分獎勵。
2、參加自治區“雙語”口語大賽小學組分區決賽并獲得前三名的選手在報考內初班時,可以獲得10分的加分獎勵。
3、參加自治區“雙語”口語大賽小學組全疆總決賽并獲獎的選手在報考內初班時,可以獲得15分的加分獎勵。
以上加分政策不實行累積加分。
4、對積極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農牧民家庭子女在報考內初班時,可以獲得5分的加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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