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兒童脫困 社會要“搭把手”(2)
來源:中國教育報 文章作者:顧駿 2016-06-23 10:56:17

現在,國務院明確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實在基層自治組織,并專門設立“督導員”的崗位,客觀上為解決“如何確保全程關心困境兒童”問題提供了一條新的思路。以后再遭遇困難,兒童自己無力解決,也不知道找誰解決時,督導員就是能代表國家,為兒童找到能解決問題的部門或機構的人。即便責任主體仍有多個,但哪個責任主體必須出場,就不是純粹靠自覺。這樣,即便部門或機構仍不主動,村(居)委會督導員也有責任讓他們主動起來,部門不動是部門失職,不能督促部門,那就是督導員失職。如此安排,理論上可以讓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條理變得更清晰、效果更顯著。
不過,在現有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中,村(居)委會成員的工作崗位是明確的,還同一定的運作經費相掛鉤,所謂“費隨事轉”。各職能部門要給村(居)委會下任務,必須得到上級部門的批準,并且需要籌措相應的經費,確保相關工作既有人干,也有錢干。光是安排工作任務、規定工作崗位,卻既沒有編制,也沒有經費,那這項工作的績效仍是不確定的,困境兒童的福利也仍是未落實的。在操作層面上,這個督導員的編制由哪個職能部門提供,相關工作經費在財政的哪個科目開列,都需要具體化和細化。坦白地說,在村(居)委會人員已經不少的情況下,再要“養人辦事”,難度不小。
可喜的是,在民政部全面推進社區、社工和社會組織“三社聯動”,各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專業社會組織正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各地在明確村(居)委會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職責的同時,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引入青少年社工和社會機構來提供專業服務等辦法。其中,村(居)委會的督導員可以發揮某種樞紐作用,比如統籌各項兒童政策的宣傳和貫徹,牽頭兒童實際困難的解決,對接各類社會主體如學校、公益機構、企業或個人,轉接兒童慈善資源,督促監護人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培訓和幫助確有困難的監護人履行義務和責任,等等。
隨著“簡政放權”漸入佳境,政府解決社會問題的思路和方法也需要有所調整,尤其要堅持“凡是社會能辦的,就交給社會來辦”,按照中央推進社會治理的思路,多元參與,平等協商,群策群力,多頭并進,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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