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
來源:網絡資源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8-11-27 19:32:28

(三)開除處分,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
。ㄋ模┙o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八條 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 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ㄒ唬⿴煹聨燂L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ǘ⿴煹率Х秵栴}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ㄋ模┮炎鞒龅膸煹率Х缎袨樘幚頉Q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ㄎ澹┒啻纬霈F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渌麘攩栘煹氖毷ж熐樾。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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