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來源:網絡資源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9-03-25 08:30:19

為適應新時期加強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新要求,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日前,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衛生健康委令第45號,以下簡稱“新《規定》”)。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就新《規定》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出臺新《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事關師生身體健康,事關億萬家庭幸福,事關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中央領導多次專門就學校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的監管。新《規定》的出臺,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適應新時期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勢新任務的重要舉措。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學校用餐人數日漸增多,供餐形式更加多元,供餐品種日益豐富,學校食品安全引發的社會關注也在不斷提升。《規定》確立了學校集中用餐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總體原則,建立了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明確了學校的主要職責,圍繞采購、貯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健全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學校廣大師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
二是貫徹落實健康中國戰略,提升學校食品營養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如何讓孩子們在學校不僅吃得安全,還要吃得有營養,已經成為當前學校食品管理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兑幎ā氛J真落實健康中國戰略的具體要求,從加強營養健康監測、開展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加強食品營養健康宣傳教育、鼓勵公布學生餐帶量食譜等許多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更好地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
三是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教、健全完善學校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機制的迫切需要。2015年,食品安全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新《規定》研究吸納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精神和具體要求,針對實踐中學校在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監管不力、溝通不暢等問題,在學校食品安全的監管理念、機制、方式等方面進行了許多探索與創新,著力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學校食品安全治理體系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問:新《規定》的出臺經過了哪些過程?
答:一是專題調研形成初步方案。教育部赴各地對學校食品安全管理情況和原《規定》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研,深入分析研究相關問題,廣泛征求各地教育、原衛生計生、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意見,并會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反復研究討論,于2017年初形成了《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初稿)》。
二是結合教育實際廣泛征求意見。教育部就初稿進一步征求各地教育部門、部屬各高等學校、有關專家和部分學校食堂一線管理人員的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2018年1月,將征求意見稿在教育部門戶網站發布,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收到了很多具有借鑒參考意義的意見建議。教育部逐條梳理,匯總分析,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送審稿)》。
三是部門審議通過聯合印發。經教育部第20次部務會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9次局務會議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12次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衛生健康委三部門聯合印發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
問:新《規定》為何由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衛生健康委三部門聯合印發?
答:一是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發生了重要變化。2009年,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衛生法,2015年,食品安全法又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落實“四個最嚴”的要求,確認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成果,明確了各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應責任。特別是該法第五十七條首次對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食品安全責任進行了規定,并確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還陸續出臺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對學校食堂的許可管理、日常監督檢查等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和監管部門職責發生了變化。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國民健康政策。而原《規定》規定“學校食堂的監督指導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以及要求學校食堂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等規定均已不適應現行監管體制,亟需予以調整。
問:新《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新《規定》所稱集中用餐,是指學校通過食堂供餐或者外購食品(包括從供餐單位訂餐)等形式,集中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新《規定》明確,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適用本規定。對提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參照新《規定》管理。此外,對于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的食品安全,新《規定》也明確可以參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施管理。
問:從整體上看,新《規定》有哪些亮點?
答:新《規定》共8章64條,包括總則、管理體制、學校職責、食堂管理、外購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與應急處置、責任追究、附則等。主要有以下亮點:
一是立足當下,著眼長遠。新《規定》著眼于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著眼于落實黨中央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三步走”戰略安排,著眼于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中國教育現代化2035》《“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著眼于滿足廣大師生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既著力加強和改進當下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又富有前瞻性地提出加強營養健康的更高要求;既強調要兜住學校食品管理工作“安全底線”,又提出符合國際營養健康要求的更高指引。
二是重視日常監管,建立陪餐制度。為了切實保障學生在校用餐的質量,新《規定》提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陪餐制度將有助于推動學校校領導更加重視學校食品質量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問題、反饋問題和解決問題,更好地保障學生用餐安全與營養健康。新《規定》同時提出,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各校可根據本校實際情況,酌情建立相應工作機制。鼓勵家長參與陪餐,有利于家長和社會更好地了解學生用餐情況,減輕不必要的疑慮,結合實際提出各類改進建議,推動學校集中用餐相關工作良性發展。
三是結合學校特點,作出特殊規定。針對學校用餐人員相對集中、學生體質較為敏感等特點,結合近年來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原因,對學校作出特殊要求。根據新《規定》,學校食堂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此外,對于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明確禁止其對外承包或者委托經營。
四是針對外購食品,明確具體要求。原《規定》僅著眼于對食堂的監管,新《規定》則擴展了監管范圍,對于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明確要求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并與供餐單位簽訂供餐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權利和義務,存檔備查。同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還應當隨機進行外觀查驗和必要檢驗,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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