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追求“興趣班熱”
來源:網絡資源 文章作者:奧數網整理 2019-05-23 20:39:54

暑期將近,又到各類培訓班、夏令營的報名旺季。
小編從廣州天河區(qū)法院獲悉,該院近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參加教育培訓意外受傷引發(fā)的健康權糾紛屢有發(fā)生,責任承擔成為爭議焦點。
家長在為小孩選擇培訓班時一定要多留心。
暑期游玩應注意暑期安全事故
五歲兒童英語班摔傷 培訓機構擔責七成
5歲的小雨(化名)參加了海珠區(qū)某培訓機構少兒英語培訓班。
某日,小雨外婆帶他來上課。課前,小雨通過旋轉臺椅爬上了前臺,培訓機構員工發(fā)現后叫他趕快下來。
結果小雨往下跳,摔倒在地導致左手受傷骨折。培訓機構將小雨送醫(yī)院并墊付了1萬元。
后經鑒定,小雨構成十級傷殘。小雨家長于是將培訓機構起訴至法院索賠。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校區(qū)范圍內設置了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未能及時制止小雨可能導致危險結果的行為。
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和保護義務,依法應對小雨的受傷承擔主要的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小雨作為一個年僅5周歲的孩子,其監(jiān)護人應履行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監(jiān)護責任。
事發(fā)時距離開課還有一段較長時間,小雨處于其外婆的看護之下,外婆本應承擔必要的監(jiān)護職責。
因其未能妥善履行監(jiān)護責任也是導致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故需自行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結合雙方的過錯承擔及案件情況,法院判決培訓機構對小雨的損害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需賠償經濟損失6萬多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7000元。
初中生夏令營打球受傷 個人與機構責任對半分
初二學生小成(化名)報名參加了全封閉的中學夏令營聽力口語集訓營。
報名時,報名表及課程表上均無體育活動內容,只是在報名須知中列明第二興趣課堂包括英語籃球訓練課等四種課程。
結果小成在參加夏令營籃球訓練課期間,不慎被他人踩到腳導致受傷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事后,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小成家人將培訓機構起訴至法院索賠。
法院審理認為,依相關法規(guī),夏令營活動內容應為家長與被告在開課前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內容。
尤其參加可能影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體育活動,應當取得原告的監(jiān)護人同意。
小成的監(jiān)護人在報名時并未報名參加英語籃球訓練課,被告在未征得監(jiān)護人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接受小成報名參加該訓練活動。
其行為已超出教育、管理的職責范圍。
考慮到小成已年滿12周歲,且自愿選擇參與籃球活動等因素,確定被告對小成的損失承擔50%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最后判決,培訓機構賠償小成經濟損失8萬多元(已扣除墊付的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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