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犯錯無處安放?探訪:未成年人的“重生之路”
來源:北京青年報 文章作者:孟亞旭 2016-06-15 10:49:44

低齡犯錯無處安放?探訪:未成年人的“重生之路”
近年來,校園欺凌、校園暴力等問題頻發,未成年犯罪的成人化、低齡化、暴力化以及團伙化趨勢明顯,引發社會上對“降低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很高。不過,在未成年人特殊檢察制度發源地上海市檢察院未檢處副處長黃冬生看來,目前針對不滿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被激活,在此背景下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不是很好的方法和建議。
在浦東新區檢察院位于上海市花木路的辦公地點內,設有一間懸掛國徽、布置類似于法庭的宣告室,涉罪未成年人在這里接受“附條件不起訴”的宣告,感受到法律的震懾。這只是未成年人特殊檢察制度發源地上海對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探索之一。近日,北京青年報記者走訪了上海多區檢察院,了解到諸多未成年人在特殊檢察制度下的“重生之路”。
案例
涉罪少年“不上庭”
2013年6月13日,因戀愛糾紛,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上南路昌里路路口曾發生一起斗毆事件,有4名成年人、20余名未成年人涉案。浦東新區檢察院對在場未參與的涉案人、雖參與斗毆但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涉案人,均責令家長教育并協調所在社區的青少年事務社工介入,配合教育矯正。
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上述案件中,對已經構成犯罪的12名未成年人,根據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法定情節、認罪態度等不同,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分別設定六至十一個月的考驗期。
什么是附條件不起訴?
近幾年來,為落實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上海未檢部門首創了多項制度,如合適成年人到場、附條件不起訴、庭審教育、犯罪記錄封存、社會調查、法律援助等機制,在2012年新修訂的刑訴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涉及檢察機關工作職能的部分,對上述做法悉數采納。
附條件不起訴由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首創,是針對涉罪未成年人的一項制度,指對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需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以一定的考驗期(我國為6個月至1年),由檢察院對其進行監督考察。
在監督考察期內,涉罪未成年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简炂趦瓤疾鞕C關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個人經歷、家庭環境、犯罪行為等,制定針對性的改造、矯治和教育要求。
通過監督考察后辦案機關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否則則撤銷不起訴,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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